【警示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酿事故要担责!
2022年3月13日16时,许解某驾驶自行车沿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沿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刘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衡水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刘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60 mg /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此事故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解某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刘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ニ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下:解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来源:衡水交警微发布